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中共重庆市政协党组的集体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根据中央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全国政协工作要求,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2.研究审定向市委的请示、报告。
3.研究决定市政协履行职能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市政协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报告、重要规章制度等。
4.研究提出市政协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以及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意见。
5.研究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
6.研究提出市政协换届时界别设置、专门委员会设置、委员名额、委员和常务委员人选的建议;研究提出届中增补或调整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的建议;研究提出市政协委员的考核、培训、表彰、处分建议;研究提出市政协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免人选的建议;研究提出市政协专委会委员、特聘委员和委员地区组成员人选的建议。
7.研究提出市政协厅局级机构设置、变动和厅局级职务职数调整的建议;研究提出市政协机关正副厅局级干部任免人选的建议。
8.研究决定市政协党组成员和市政协主席会成员的分工。
9.研究决定市政协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工程建设。
10.研究党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的重大事项。
11.研究需要党组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1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每位党组成员的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党组成员要坚决执行党组的决定,对党组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组内部提出,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13.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属于党组议事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议事方法和程序
14.市政协党组研究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召开党组会议进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增开或延后。
15.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和市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各专委会提出(详见附件《市政协党组会议议题申报表》),由党组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会议材料由党组书记批印。
16.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若党组成员不能出席,须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如对会议讨论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17.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
18.会议按照议题顺序,先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然后由党组成员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也可视情况发表意见,党组书记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向未到会党组成员通报会议情况。
19.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20.会议记录由党组书记在会后签字确认,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签。会议纪要一般不分发,可视情况需要向有关党组成员或部门印发《市政协党组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21.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贯彻执行或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人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未能及时落实的,责任人须向党组会议说明原因。落实中,如因情况变化需对会议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按照程序提交党组会议复议。
22.市政协办公厅干部人事处负责党组机要秘书工作,承办党组会议通知、议题收集、会议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的起草、送审、分发、归档和党组决定落实的督办工作。
23.对紧急事项,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党组会议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四、议事纪律和要求
24.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必须坚决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完成市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5.凡属党组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6.议事内容涉及回避规定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27.党组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28.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附件:市政协党组会议议题申报表
附件
市政协党组会议议题申报表
申报部门:
议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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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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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列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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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汇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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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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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申报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说明:1.“申报部门”指市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各专委会。
2.“申报部门分管领导”指市政协党组成员、党外副主席。
3.申报表经领导审签后送干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