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有利于未进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职责,发挥主体作用,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组织形式
(一)委员地区组(以下简称地区组)是市政协加强与委员联系、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未进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均按所在地区编入地区组。
(二)地区组按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组建。委员人数较多的在组建地区组的基础上,可按界别设立若干活动小组。
(三)地区组设组长一人,由所在区县政协主席担任。组长按照市政协年度工作安排,负责召集、组织委员开展活动,讨论决定本组的工作事项。
(四)各区县(自治县)政协机关确定一名地区组联络员,负责与市政协区县政协工作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络委)办公室和本组委员的联系沟通和服务,并协助组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终工作总结、负责对委员履职情况的统计考核等。
第三条 活动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市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决议、决定,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党的统战政协理论等,不断提高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就全市及当地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问题听取市及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让委员知情明政。
(三)围绕全市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统战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等,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以调查报告、政协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职能。
(四)充分发挥委员的界别作用,动员委员深入基层,广泛联系本界别群众,听取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力量、维护稳定的工作。
(五)广泛开展联谊交友,加强政协系统的联系交流,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为促进重庆与港澳台侨的交流合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四条 活动形式
(一)地区组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实效出发,形式鲜活多样,内容丰富实在。
(二)地区组活动原则上由各组单独组织进行,也可参与所在地政协的活动或与其它地区组协商联合组织,活动成果共享。
(三)地区组活动应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次活动有主题、有成果,并及时报送联络委。
(四)联络委要加强对各地区组的联系指导,不定期召开地区组工作会议,听取意见,交流经验,研究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比
(一)市政协由联络委每年年底对各地区组的活动进行统计,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先进地区组活动,对活动正常有序、委员履职积极、活动成效显著的地区组,由市政协给予表彰奖励。
(二)市政协根据各地区组报送的材料和联络委掌握的情况,由考核小组进行评选,按照30%的比例确定先进地区组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先进地区组:
1.专题调研材料被市政协部分或整体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转送;
2.集体提案被选为重点督办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
3.集体社情民意被市领导阅签,或被全国政协采用,或被国家领导人阅签的。
第六条 本简则经市政协主席会通过后,由联络委组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