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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坚持与创新

2014年10月28日 13:55 来源:重庆政协报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国家,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当今世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成为全球性热点问题,而我国总体上保持了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的局面,这表明,我们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及其实践总体上是正确的。同时,我们在民族、宗教问题上也面临复杂、长期的任务和严峻挑战。我们既要坚持已有的理论、政策和工作,又要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使之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情况、新的挑战。

关于民族工作我国民族的基本情况和历史特征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确定56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1亿,占全国总人口8.49%。我国民族人口分布一个重要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在全国的分布范围不断扩大,散居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民族的发展有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少数民族开拓土地,守卫边疆,同中原民族共同生活,对中华统一体的形成和发展有巨大贡献。

二是中华各民族在长期历史交往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互相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包括相互学习、相互通商、相互通婚、相互融合。即使是残酷的战争和统治阶级的民族歧视政策最后都不能阻止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三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在捍卫祖国统一、抵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凝聚力和向心力空前加强。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真正觉醒是近代以来在与西方民族的碰撞与交流中,特别是各民族在反帝反封建的共同斗争中发生的。在对外来侵略的反抗中冲破了民族矛盾和隔阂的束缚,在爱国主义基础上形成“中华民族”自我认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本体,而不是把56个民族加在一起名义上的统称。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

这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废除民族压迫,消除民族隔阂,增进民族团结。比如除各民族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还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给予了特别保护。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中,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至少有一名以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民族至少有一名常务委员。如果人大选举中发生缺漏,则在全国人大民族工作委员会中作出安排。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们党就确定建立单一制统一国家基础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发布民族区域自治法。目前,我国有五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建立这一制度,是因为它适应中国民族分布的国情,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更是因为它成为任何时候反对在中国搞“联邦制”、“民族自决”、“自主分离权”、“自治权高于国家主权”以及“大藏区高度自治”、“东突厥斯坦”等分裂主义图谋的制度利器。邓小平同志1981年在新疆考察时指出,“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搞共和国还是搞自治区的问题。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就处理谁。”在2014年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关键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相结合,各民族享有和履行平等权利和义务。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论断在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国家实力增强,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如2000年开始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范围覆盖了96.7%的民族地区和80%的少数民族人口;制定了“少数民族事业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规划”;为民族八省(区)分别制定了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对西藏、新疆、青海实行对口支援。

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党和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繁荣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保护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等。总的政策导向,应当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促进交融,使各民族优秀文化为所有民族共享共赏,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文化的进程中实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和共同性(爱国、科学、民主)的统一。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民族干部培养。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少数民族干部只有4.8万人,目前超过300万人,增长60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比重迅速上升。

在更多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要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支持。无论哪个民族的干部,都是党和国家的干部,都要把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除法律有规定外,应避免职务“民族世袭”,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易地交流、到发达地区任用的机会,为他们的成长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当前关于民族理论和工作的讨论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族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对我国民族工作理论、政策、体制、措施等进行了相当热烈的讨论。

我认为,在当前历史阶段,涉及党的民族工作基本政策以及涉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不宜轻易改动,因为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总体上是符合我国民族问题实际情况的,实践效果总体是好的。而工作的重点,应是适应新形势,向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努力。

第一,今后民族工作理论、政策和措施的走向,尤其是政治制度的设计,要避免扩大民族之间、民族自治地方与非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差别。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首先要考虑到增强国家统一的社会和思想基础,及时化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关系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不给内外分裂主义势力任何可乘之机。

第二,在经济方面,要更强调地域性共同利益。从我国当前民族分布的现实出发,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中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的考虑仍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并存,但要逐步有意识地向强调地域因素的方向引导。也就是说,经济支持要更多强调以自然环境艰苦、群众生活贫困、负有守卫边疆责任等地域因素为标准,更多强调对贫困地区、对生活在那里的所有民族群众的支持。

第三,在应对当前人口流动和城镇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中,应是对流动、流入的少数民族群众从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实现市民待遇,保护其公民地位和合法权益,形成“共同城市市民”观念,而不宜把民族地区有关政策照搬过来,不要再刻意强调其民族身份,把他们从城市社会人群中区别出来。对他们同样要加强政策、法律宣传教育和依法管理,不能允许任何人以“民族”身份躲避和抗拒法律的实施。

第四,在教育、文化方面,要强化中华民族共同性、一致性的思想基础。我们既然有多个民族,当然就有多种民族意识。民族意识可以起积极作用也可以起消极作用,关键看教育和引导。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特定民族的民族意识视为消极甚至等同于分裂意识,人为地去加以消除;同时也不能让任何的民族意识超越、凌驾于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总体取向应当是多讲各民族共同创建祖国大家庭,多讲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讲在近代抵御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中各民族共同捍卫祖国统一,多讲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各民族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

第五,维稳和反分裂斗争从“民族宗教问题”中脱敏。由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民族”身份并经常自觉不自觉地受到提醒和强调,这就在客观上使不同民族身份公民间发生的任何问题,都有可能同“民族问题”联系起来,包括经济生活、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磕磕绊绊,也包括新疆及其他地方发生的一系列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的暴恐事件。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有关事件时,不要轻易上升为民族宗教问题,要严格按照事情本来性质作判断,按照法律准绳处理。

关于宗教工作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和历史特征

我国宗教主要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天主教信徒约650多万人,基督教信徒约2300万人,穆斯林约2000万人,佛、道教由于其吸纳信众的开放性,信徒不好统计。

从历史上看,我国宗教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国家与宗教关系上,国家政权高于宗教,总体上没有出现政教合一或政教相争的局面,例如中世纪欧洲梵蒂冈广泛影响甚至主导各国政治那样的情况。中国以儒学为意识形态主体,而儒学是以伦理道德为中心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哲学,不是宗教,所以能够对宗教(包括外来宗教)持开放、包容态度。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宗教势力膨胀、干政的事情发生,但总体上宗教接受政府的管辖,不能违背政府的法规。各宗教自身也没有形成如同西方天主教那样大范围、统一垂直领导的组织体系,内部的联系大多比较松散,因此不能形成与政府相抗衡的力量。

二是宗教与宗教关系上,我国没有形成一教独大的局面,宗教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彼此之间有一定的融合。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包括外来宗教,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都比较宽容,能够容忍其他宗教及内部分支教派存在和发展,相互和平共处。

三是我国多数人口没有宗教信仰,信教群众也比较重视现世人生问题。中国儒学重视现实社会关系的处理,较少讲鬼神,不讲来世,不讲“末日”。孔子讲“不语怪力乱神”、“敬鬼神而远之”、“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这在当时是一种很科学的态度。受此影响,中国多数人口虽然不能算自觉的唯物主义者,多少有一些宗教观念和迷信观念,但构不成体系性的宗教信仰。在儒家文化精神熏陶下,宗教不仅始终不能成为中国人意识形态的主流,同时自身也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较少神秘主义,较少狂热和极端。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消除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宗教存在的其他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认识根源的消失,则需要经历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人们不断掌握自然界的奥秘和自己的命运,对客观世界、生命运动和宗教本质的认识不断趋于科学和理性,有利于宗教最终走向消亡,但这绝不是短时期内可以达到的。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我们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只能承认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以积极的管理与引导。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都证明我们同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是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大目标的。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公民就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当然,更不能利用宗教搞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活动。另一方面,管理也不是自由的、随意的、个人式的管理,管理必须依法,这个法就是国家的宪法、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独立自主的外交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体现,其实质就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个原则,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利益。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总是某一具体时代的宗教,它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以其特有方式反映着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面貌,同时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今天中国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与社会相适应如果处理得好,就能够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消极甚至破坏作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以包括多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爱国守法;第二层面是多做有利于社会、民生的事;第三层面是挖掘弘扬教义教规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内容。

编辑:白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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