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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7年04月11日 10:06 来源:市政协提案委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6年12月13日政协重庆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渝政协办发〔2017〕51号)

 

为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重庆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审查、交办、办理、督办、反馈各环节。市政协负责做好联系、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提案办理协商应畅通渠道、搭好平台、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借助市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完善和畅通广大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提案承办单位交流情况、表达诉求、有序参与、凝聚共识的机制和渠道,有效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提案选题协商。提案者应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域发展战略等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注重选题前的协商,增强提案选题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市级各部门应积极支持提案者就提案选题进行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并提供客观翔实的信息资料供提案者参考。政协组织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政协全体会议前,面向市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广泛征集提案线索,召开提案征集座谈会,就提案选题方向进行交流协商,向提案者寄送提案参考选题,做好提案征集引导工作。

第五条提案审查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统一设置的提案组,根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批准的提案审查工作方案和授权,负责大会提案的具体审查工作,对收到的提案逐一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并案,并确定承办提案的主办、协办单位。在提案审查过程中,应加强提案审查各环节之间和与提案者、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协商。所有提案的审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属于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提案委员会在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及时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第六条提案交办协商。政协全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党委、政府、政协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党委、政府督查机构与承办单位协商后交办。承办单位对需改办的,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改办申请,由交办机关决定是否改办。

第七条重点提案遴选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提案时从立案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集体提案单位和各承办单位分别从立案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市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从推荐的重点提案中初选,按照分工,逐一征求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相关领导意见,形成重点提案建议方案,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交办。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在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由各专委会根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结合年度工作选取,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交办。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并组织实施,督办情况送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提案办理协商。建立和完善政协组织、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有效沟通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提案承办单位把与提案者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主动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活动,共商办理方案,通过登门走访、面商座谈、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电话或网络沟通、信函联系等方式,就提案办理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交换意见,积极采纳落实合理建议。形成正式办理复文前应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办理建议,及时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价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征询意见表。提案主办、协办单位之间应就办理和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第九条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完善市领导、市政协各专委会和市级部门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机制。不同层面重点提案的相关视察、调研、办理协商会等督办活动,均应邀请提案者、提案附议者、同类提案提出者、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利益群众代表参加。重点提案的办理应制定协商工作方案,注重办前调研和协商,实行面对面沟通协商的方式,增加协商密度。各提案承办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应参与办理工作,就提案意见建议深入协商,并审签办理复文。

第十条督促检查。市政协办公厅协助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党政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市政协每年选择部分承办单位,以评议或走访等方式对其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可联合或分别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督促检查,重点对办理复文中承诺落实但尚未落实的、提案者多年反复提出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加强协商督办和跟踪落实;有序推进提案与提案办理复文同步公开。

第十一条采纳反馈。市政协办公厅协助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报告、专报、复文等作出批示的,应推动相关提案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应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听取党群、政府系统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组织领导。市政协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市领导和市政协相关专委会领导带队视察、调研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市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席、副主席负责督办重点提案的相关工作。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提案承办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白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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