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中共重庆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及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的、建设性的、植根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重庆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开展协商履职活动,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国家治理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四条 重庆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批评—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经批准列入全体会议议程的相关法规草案等。
第六条 重庆市重要工作部署举措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重庆市推进现代化建设、深化改革、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对外开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着眼“两个大局”、有效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重庆市有关地方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有关方面按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按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至少举行2次,办公厅、研究室、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按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围绕切口小、针对性强的议题进行协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联合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承办。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六条 远程协商会。根据协商议题需要开展远程协商,参会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协商讨论。远程协商可与其他省、市(区)政协以及相关区、县(自治县)政协联合、联动开展。
第十七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市级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协商座谈会。
第十八条 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举行1次,组织委员同相关对口联系单位座谈协商。
第十九条 网络议政。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围绕事先确定主题,在委员履职管理服务平台开设议政群,组织委员协商议政。
第二十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市委相关部署和市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党组成员和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二十一条 其它形式。积极探索推进同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相结合的协商新形式。研究搭建市级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履职活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研究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面向全体委员、专门委员会、政协各参加单位、区县政协以及有关市级部门、主要新闻媒体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年度重点协商、通报、视察、调研议题安排,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做到协商议题与协商形式相匹配,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重点协商议题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等会商后,报市委批准。年度协商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第二十三条 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重要调研活动由主席会议成员带队。根据需要,组织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区县政协、专家学者等的联合调研。注重集中与分组调研相结合,灵活运用委托调研、蹲点调研、网络调研等方式。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起草调研计划和调研报告,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开展协商的背景资料或会议发言。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推进委员自主申报调研,加强重庆市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做好筹备组织工作。制定协商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议题设置。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预约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发送相关人员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领导和驻渝部队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深入界别小组(联组)听取意见建议、同委员共商国是。举行大会发言,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分组讨论。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会议决议。邀请市级有关部门和政协各参加单位负责人、住渝全国政协委员列席,视情邀请海外侨胞、外国驻渝领事、群众代表等人士列席或旁听。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邀请市委或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组织分组讨论,举行大会发言,提出意见建议,举办专题讲座。把互动列为必要环节,邀请市级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有关情况、回应委员关切。不是市政协常委的机关厅局级干部等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以及有关市政协委员、区县政协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七条 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安排政协委员作会议发言,主席会议成员视情发表意见,邀请市委或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市级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互动交流,邀请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坚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合交办,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实地调研视察、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等跟踪督促。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
第二十九条 远程协商会可与其他协商形式结合进行,视情邀请市委或市政府领导参加,邀请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互动交流,组织政协委员、界别群众代表在线交流。参与远程协商的其他会场参会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有关副主席、联系相关界别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有关市级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第三十一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市级部门沟通后确定议题,组织相关委员参加,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介绍举措、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三十二条 网络议政鼓励委员积极参加,可以与其他协商议政活动并行举办,主席会议成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与其中,加强引导、鼓励讨论,增强议政实效。
第三十三条 谈心谈话交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界别群众为主,包括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谈心活动可结合到区县调研、视察等进行,注重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协商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报告,重要协商会议情况报告按程序审批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协商意见建议可以社情民意信息、《政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市级部门反映。探索以界别或委员小组等集体提案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谈心谈话交流中的重要内容根据需要专报市委及有关市领导。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主动与市级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研究进一步改进成果运用工作的举措。建立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建言建议情况台账,及时向建议主要提出人员反馈。政协委员要把协商成果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界别群众宣传阐释,以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第三十五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三十六条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三十七条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浓厚协商氛围。
第三十八条 体谅包容。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三十九条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四十条 广聚共识。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体现在协商全过程,切实做到建言资政与凝聚共识双向发力,通过协商增进了解、消除误解、加深理解,为全市各项事业发展广泛凝心聚力。
第六章 打造协商平台
第四十一条 统筹建好“渝事好商量”平台。认真贯彻执行《“渝事好商量”协商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搭台、各方参与、服务群众”的协商民主新格局,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机融合。
第四十二条 增强“渝事好商量”实效。按照“就近、就事、就便”原则,灵活采取“固定+移动”“集中+分散”“会场+现场”“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搭建党委政府、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协商交流平台,面对面、网对网开展协商,形成会上会下广纳群言、线上线下广泛讨论的生动局面。协商各方以事实为依据讲清讲准意见和观点,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主动介绍情况、及时回应关切,促进多方沟通、广泛凝聚共识、推动解决问题。
第四十三条 加强工作指导。主席会议成员按照分管专门委员会和联系区县政协分工,指导“渝事好商量”平台建设和相关协商活动。办公厅积极做好“渝事好商量”有关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联络委员会按照《关于在区县政协全面开展“渝事好商量”协商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具体指导区县政协“渝事好商量”平台建设,及时收集区县开展协商情况,适时编发简报、总结推广经验,推动“渝事好商量”蓬勃开展。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市政协党组在市委领导下,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市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向市委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活动成果在主席会议向常委会会议的工作情况报告中体现。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各项协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政协委员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提高协商能力,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四十七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办公厅加强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八条 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强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四十九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委员履职管理服务平台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市上下广泛关注、大力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市委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协相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