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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规则

2022年06月30日 16:44 来源:市政协秘书处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我市各项法规制度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发现亮点,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各区(县)政协可视情组织住当地市政协委员开展考察。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有效工作,使人民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兑现市委“三个确保”政治承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市委推进“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等工作安排,了解贯彻落实和推进情况及市情民情,凝聚共识,建言资政,为把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重庆大地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的年度计划、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成果等需事先提请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重要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团(组)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五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会同各专委会统筹安排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年度重要工作安排,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聚焦全市中心工作,根据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及年度协商计划确定。区(县)政协组织考察的选题,结合政协重庆市委员会重点工作和地方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专题视察团。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团、界别考察团、港澳委员考察团;区(县)政协组织的所在地市政协委员跨区(县)考察团和就地考察团。

常委视察、考察,一般由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委员视察、考察,原则上由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市政协办公厅、相关专委会牵头做好党外委员、港澳委员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委员专题视察考察实施工作。

第八条 视察团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邀请相关委员包括所到区(县)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九条 视察团设团长、分团长,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担任。团长、分团长领导视察活动,决定视察团的重要事项,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考察团(组)由带队领导任团(组)长,对考察调研期间全部活动管理负总责,全体成员必须自觉服从团(组)长的统一领导。

第十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全面客观,深化认识、凝聚共识,发现亮点、总结经验;应坚持问题导向,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形成视察报告,提交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要情况报送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

考察后形成考察报告,报送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四条 视察、考察团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视情将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视察、考察报告的批示情况、相关部门和地方对视察、考察报告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视察、考察团成员和视察、考察所到地的区(县)政协。

第十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协相关规定,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七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辑:张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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