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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22年06月30日 16:46 来源:市政协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凝聚共识,按照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市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会议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对于优秀提案等,应由市政协给予表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市政协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指导本市区县(自治县)政协的提案工作。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可以本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委员小组,可以本组或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会期间的提案,应规定统计截止时间;闭会以后的提案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作为次年提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对内容基本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经综合考虑确定其中一件提案作为主提案,其提案者作为第一提案者,其他提案作为并案提案,其提案者为并案提案者。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提案内容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十三)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二十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建议案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按照职能职责确定承办单位,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厅及时会同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交办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申请改办,由交办机关认可后重新交办。

第二十四条 对个别已立案的提案,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而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可以撤案。

第二十五条 提案审查处理情况,应书面告知提案者。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人民团体、有关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交办的提案(含并案提案)进行办理,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并在提案交办后3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情况的意见。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提案办理有关情况,应邀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后,及时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如经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写出书面说明报送交办机关和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提案办理一般应当在提案交办后3个月内办理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和并案处理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同时抄送联名提案者和并案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复文寄送提案者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提案的复文寄送召集人。市委有关部门承办提案的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提案的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办理复文均须通过书面和市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提案系统抄送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承诺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提案,应主动跟踪办理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者;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相关机构应加强检查督促、追踪督办。

第三十三条 每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市政协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市委、市政府系统办理政协提案情况的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提案中较为集中或重要的意见建议,可采用《提案专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推动办理落实。

第三十五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三十八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九条 重点提案由市领导、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市级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督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等相关单位协助督办。

第四十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四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提出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建议,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政协各区县(自治县)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编辑:张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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