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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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22年06月30日 16:42 来源:市政协秘书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兑现市委“三个确保”政治承诺,切实担负起新时代人民政协新使命,为把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重庆大地上、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作出政协积极贡献。通过有效工作,努力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坚持党对人民政协工作全面领导,主席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需事先提请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市政协党组应当按照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办法进行办理。

第五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和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六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的重要指示要求,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市政协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通报、视察、调研计划草案。

(四)审议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六)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七)审议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市政协出访报告和工作总结;审议市政协工作总结和办公厅工作总结。 

(八)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九)对市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指导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政协工作。 

(十一)听取市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按照市政协年度协商通报视察调研计划,增设专题协商主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指示要求,就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重要问题,以及市委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市政府有关工作等进行协商讨论,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情况通报。

第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厅应在会议一天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视情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市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厅、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视情邀请其他市政协委员、住渝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主席会议,主席会议原则不得请假,因参加全国政协、市委重要会议活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重大问题协商讨论前要深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提请单位负责人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新闻发布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原《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渝政协办〔2005〕10号)同步废止。

编辑:张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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